当事人:宁德锌铁再生资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02MA32N3KJ01
法定代表人:关朝旭
地址:宁德市蕉城区七都镇河乾村
2020年1月7日至2020年1月9日,我局环境执法人员对你公司位于七都镇河乾村的废品收购点拆卸现场进行现场检查,对你公司法定代表人关朝旭进行调查询问,发现你公司废品收购点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1、未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2、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治理设施未建成,未经自主验收,擅自投入使用。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2020年1月8日你公司法定代表人关朝旭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承诺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关朝旭身份证复印件。
2、2020年1月7日、1月9日我局环境监察执法人员对你公司废品收购点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检查(勘验)方位图、现场检查照片、现场检查视频,2020年1月8日、1月9日我局环境监察执法人员对你公司法定代表人关朝旭调查询问笔录。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五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第(六)项“排污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实施查封、扣押…(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违法排污行为。”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废品收购点拆卸现场的60公斤废线路板和的1个配电箱予以查封,查封的60公斤废线路板存放在收购点南面墙边,配电箱采取就地查封的方式,查封期限为30日(时间从2020年1月9日起至2020年2月7日止)。对10公斤废线路板予以扣押,扣押的10公斤废线路板存放于宁德市蕉城生态环境局危险化学品仓库,扣押期限为30日(时间从2020年1月9日起至2019年2月7日止)。
查封(扣押)期限不包括检测或技术鉴定的时间。在此期间,你公司应当妥善保管,不得擅自损毁封条、变更查封状态或者启用已查封的设施、设备。
如你公司对本行政强制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宁德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福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附:查封物品清单
宁德市蕉城生态环境局
2020年1月9日
宁德市蕉城生态环境局查封(扣押)物品清单
被查封(扣押)单位名称:宁德锌铁再生资源有限公司
名称 |
数量 |
型号及特征 |
生产厂家 |
生产日期 |
存放地点 |
配电箱 |
1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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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地存放 |
废电路板 |
60公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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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购点南面墙边 |
废电路板 |
10公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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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押在宁德市蕉城生态环境局危险化学品仓库 |
被查封(扣押)人签名: 年 月 日
执法人员姓名及执法证号: 年 月 日
执法人员姓名及执法证号: 年 月 日
见证人签名: 年 月 日
注:本清单一式两份,被执行人和行政执法机关各存一份。如委托第三人保管的,应同时交第三人收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