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街道)计生办:
根据《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及蕉城区统计部门公布的数据,2016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9134元,农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3565元。现将2017年度全区城镇居民和农民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通知如下:
城镇居民征收标准:
1、未婚生育子女的,按34961元至58268元征收。
2、多生育一个子女的,按116536元至174804元征收;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按233072元至349608元征收;多生育第三个以上子女的,从重征收。
3、婚外生育一个子女的,按233072元至349608元征收;婚外生育第二个子女的,从重征收。
农村居民征收标准:
1、未婚生育子女的,按16278元至27130元征收。
2、多生育一个子女的,按54260元至81390元征收;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按108520元至162780元征收;多生育第三个以上子女的,从重征收。
3、婚外生育一个子女的,按108520元至162780元征收;婚外生育第二个子女的,从重征收。
个人年实际收入高于当地城镇居民或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以个人年实际收入为基数按《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倍数征收。
希望各乡镇(街道)一定要依法办事,严格按上述标准征收社会抚养费,任何单位和个人严禁随意提高或降低征收标准,违反规定的将追究所在单位领导和当事人责任。
本通知执行从2017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止。
宁德市蕉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2017年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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