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街道)计生办:
根据《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及蕉城区统计部门公布的数据,2017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31790元,农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4843元。现将2018年度全区城镇居民和农民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通知如下:
城镇居民征收标准:
1、未婚生育子女的,按38148元至63580元征收。
2、多生育一个子女的,按127160元至190740元征收;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按254320元至381480元征收;多生育第三个以上子女的,从重征收。
3、婚外生育一个子女的,按254320元至381480元征收;婚外生育第二个子女的,从重征收。
农村居民征收标准:
1、未婚生育子女的,按17812元至29686元征收。
2、多生育一个子女的,按59372元至89058元征收;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按118744元至178116元征收;多生育第三个以上子女的,从重征收。
3、婚外生育一个子女的,按118744元至178116元征收;婚外生育第二个子女的,从重征收。
个人年实际收入高于当地城镇居民或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以个人年实际收入为基数按《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倍数征收。
希望各乡、镇(街道)一定要依法办事,严格按上述标准征收社会抚养费,任何单位和个人严禁随意提高或降低征收标准,违反规定的将追究所在单位领导和当事人责任。
本通知执行从2018年1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止。
宁德市蕉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2018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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