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 事 人:黄昭书
身份证号:35222********0****
地 址:福建省宁德市东侨经济开发区福宁北路
2018年5月9日,我局对原宁德市蕉城区蕉南石尚石材经营部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三同时”及验收制度进行立案查处。2018年 11月12日我局向原经营部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闽宁环罚〔2018〕195号),对原经营部作出:处以罚款人民币贰拾壹万元整。2019年6月17日,我局按照案件有关程序,将宁德市蕉城区蕉南石尚石材经营部逾期未缴纳罚款一案,向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19年6月25日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作出行政裁定书意见:“2018年8月23日,石尚石材经营部已经有权机关准许注销登记,其主体已不复存在。原宁德市蕉城区环境保护局于2018年11月12日作出的闽宁环罚〔2018〕195号《宁德市蕉城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仍以石尚石材经营部为主体,对之作出行政处罚,系主要事实认定不清,不予支持。”。
根据蕉城区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意见,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我局决定撤销原作出及已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闽宁环罚〔2018〕195号)。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宁德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福安市人民法院起诉。
宁德市蕉城生态环境局
2019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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