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根据烟花爆竹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要求,我局制定了《蕉城区烟花爆竹(零售)许可网点规划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德市蕉城区应急管理局
2020年9月21日
蕉城区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网点规划方案
为切实加强我区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管理工作,规范烟花爆竹经营秩序,优化烟花爆竹经营企业的布点,预防安全生产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65号)、《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德市烟花爆竹销售和燃放管理规定的通知》(宁政〔2020〕7号)、《宁德中心城区烟花爆竹销售和燃放管理工作方案》(宁委办〔2020〕2号)和《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安全技术规范AQ4128-2019》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规划原则
按照“保障安全、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总量控制”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布设,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审批核发《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全面提高全区烟花爆竹零售网点整体安全经营条件,规范烟花爆竹经营市场秩序,从源头上消除隐患,有效遏制非法经营及防范安全事故发生。
二、网点设置条件和选址要求
(一)符合所在地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制定的零售经营布点规划。
(二)主要负责人经过安全培训合格,销售人员经过安全知识教育。
(三)经营方式实行专店、专人销售,设专人负责安全管理。
(四)在烟花爆竹零售店(点)的醒目位置设置禁止烟花等安全警示标识。
(五)选址要求
1.应选择在消防车辆可以顺畅到达的区域;
2.不应设置在军事管理区、文物保护区等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
3.不应设置在居民集中居住小区内,以及桥下与涵洞内;
4.不应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应设置在地下及半地下室内;
5.不应设置在其地下、室内或上方有输送石油、天然气等易燃易爆物质管道的建筑物内;
6.不应设置在电压高于1kV的电力线路下方。
(六)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外部距离
其周边50米范围内没有其他烟花爆竹零售点,并与学校、幼儿园、医院、集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设施等重点建筑物保持100米以上的安全距离,220KV的区域变电站围墙、220KV以上的架空输电线路不小于70米。
(七)面积与存放量
1.烟花爆竹零售店、零售点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10㎡,且不应大于200㎡;
2.专柜销售烟花爆竹的商店,总建筑面积不应大于300㎡;
3.烟花爆竹零售店、零售点允许存放烟花爆竹数量,应根据其周边环境和使用面积确定;
4.烟花爆竹零售店、零售点允许存放烟花爆竹的总药量:专店不应超过300kg,专柜不应超过100kg;允许存放烟花爆竹总箱数:专店不应超过300箱,专柜不应超过100箱;且应同时符合下表规定:
烟花爆竹零售店(点)最大允许存放量
零售场所使用面积(㎡) |
最大允许存放烟花爆竹总药量(kg) |
最大允许存放烟花爆竹总箱数(箱) |
l0 |
50 |
50 |
>l0且≤l5 |
70 |
70 |
>l5且≤25 |
l00 |
l00 |
>25且≤35 |
l40 |
l40 |
>35且≤50 |
l90 |
l90 |
>50且≤70 |
250 |
250 |
>70且≤200 |
300 |
300 |
(八)平面布置
1.当烟花爆竹零售店、零售点建筑物与其他场所联建时应符合如下要求。
(1)零售场所与其他房间之间不应有楼梯或洞口相通;
(2)零售场所正上方房间不应作为营业场所,不应作为培训教室、会议室,不应有人员留宿。
2.不应将烟花爆竹零售场所作为其他生产、经营和生活等场所的进出通道。
3.烟花爆竹零售店、零售点采用临时建筑物时,应独立设置。
4.烟花爆竹零售店、零售点内平面布置,应本着有利于经营安全原则。
5.烟花爆竹存放区和销售柜台应分区布置,并保证安全疏散通道畅通。
6.烟花爆竹零售店、零售点内不应设置床铺。
7.专柜销售的内部平面布置,还应符合如下要求:
(1)所在商店内不应存放其他易燃易爆危险物品;
(2)设置在商店的侧边且相对独立,烟花爆竹与其他商品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0.7m;
(3)商店内最远人员活动点至外部出口的距离大于8m时,与其他商品销售场所之间设不燃材料密实隔断,且隔断至房间屋面板(或楼板)的底面基层;
(4)其他商品销售场所的安全疏散通道不应通过专柜,且不应影响安全疏散。
(九)消防和电气
1.消防
(1)烟花爆竹零售店、零售点内严禁有明火;
(2)不应采用产生明火和有强热辐射的采暖设备,且烟花爆竹与采暖设备的距离不应小于300mm;
(3)烟花爆竹零售店、零售点周围25m范围内若有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两者之间应有不燃材料实体隔挡;
(4)烟花爆竹零售店、零售点应配备5kg及以上的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器,放置在便于取用位置。使用面积不大于100㎡时,应至少配备2具;使用面积大于100㎡时,应至少配备4具且分为2个设置点。
2.电气
(1)零售场所的电气线路不应有明接头;
(2)室内电气线路可采用普通导线穿钢管敷设,也可采用带有阻燃护套电缆或阻燃型绝缘导线。线路接头处可采用防护等级不低于IP54的接线盒;
(3)用电设备、照明灯具、开关及插座宜采用可燃性粉尘环境用电气设备22区DIP22、IP54;
(4)当采用普通电气设备时,应与烟花爆竹保持不小于1.2m的水平投影距离,且不应使用白炽灯、射灯等容易产生高温的灯具。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三、申办经营网点程序
(一)在符合网点设置条件的情况下,单位或个人可以提出烟花爆竹零售申请,对已颁证数量达到规划数的乡镇(街道)不再受理办证申请。
(二)申请人向区应急管理局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申请书》,经初审合格,随同申报材料一并提交区应急管理局。
(三)区应急管理局组织现场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
(四)经审核,符合安全经营条件的,由区应急管理局核发《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五)《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有效期为二年,到期需继续经营的,在到期前三个月内重新提出申请。
四、零售网点规划依据、范围及数量
(一)规划依据
烟花爆竹零售网点的规划主要依据是各乡镇(街道)的人口数量、户数、地理区域位置和传统习惯情况,以及各乡镇(街道)村组数量、居住区分散程度等标准,原则上主要布设在城区及各乡镇集镇区域,亦可设置在人口数量多、密度大、辐射面广的行政村内。
(二)范围及数量
在蕉南街道、蕉北街道、城南镇、金涵乡、漳湾镇设立15个临时零售点(采取摇号形式)、其他乡镇设置长期零售店(点)93个,按照规划依据,全区烟花爆竹零售点总量控制在108家以内。各乡镇网点分配数量情况见附表。
附件
蕉城区各乡镇(街道)烟花爆竹零售网点规划表
序号 |
乡镇(街道) |
数量(家) |
1 |
蕉南 |
3(临时点) |
2 |
蕉北 |
3(临时点) |
3 |
城南 |
3(临时点) |
4 |
金涵 |
3(临时点) |
5 |
漳湾 |
3(临时点) |
6 |
飞鸾 |
10 |
7 |
三都 |
16 |
8 |
石后 |
2 |
9 |
洋中 |
13 |
10 |
虎贝 |
6 |
11 |
七都 |
9 |
12 |
八都 |
8 |
13 |
九都 |
5 |
14 |
霍童 |
16 |
15 |
洪口 |
2 |
16 |
赤溪 |
6 |
总数量:108 |